“妻子瞒着丈夫到医院私自流产,气愤的丈夫控告讨要自己的生育权”的案件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案例,不少人要回答,妻子私自安乐死否包含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近年来,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行,生育权也出了全民热议的话题。男性生育权的话题也随之火热。
“妻子瞒着丈夫到医院私自流产,气愤的丈夫控告讨要自己的生育权”的案件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案例,不少人要回答,妻子私自安乐死否包含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为此,记者专访了资深法律人士。案例:妻子擅自安乐死引起争议 陈先生与刘女士皆为徐闻县人。
2010年,双方经约会了解,两人感觉都不俗,家里人又调戏,于是两人仅有了解一个月就“闪婚”了。婚后,陈先生回到深圳工作,而刘女士则在家和陈先生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刘女士生育了第一胎。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对外开放,陈先生又打算生育第二胎。
2016年初,刘女士又怀上了,但因婚前感情脆弱,两人离婚两地,又经常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对立,常常吵杂。刘女士指出,如果生育第二胎,自己要花上在照料孩子上的时间不会更加多,而丈夫在外地工作也帮不上忙。在分娩5个月后,刘女士还并未与陈先生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到医院做到了引产手术。
陈先生获知该情况下,十分气愤,打算以刘女士私自中止胎儿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控告拒绝与刘女士再婚,并拒绝刘女士因私自安乐死不道德赔偿金损失费。那么,在本案例中,对刘女士私自安乐死的不道德否侵害陈先生生育权,否必须赔偿金? 律师;否生育,女性有决定权 有多年从业经验的邓律师回应:女方对否生育有独立国家的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彰显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类似的人身权,不应视作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拥有独立国家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构建,要借助女性公民的因应。
若夫妻双方意见完全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需要构建,如果双方的意见不完全一致,则不能依照妻子的意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私自终止胎儿侵害其生育权为由催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夫妻双方因否生育再次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裂痕,一方催促再婚的,人民法院经调停违宪,不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置。
由此显现出,刘女士虽予以其丈夫陈先生的表示同意私自中止胎儿,是道德问题,并不违法,不必须分担法律责任,也不包含对陈先生生育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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