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骗子丧命被诉”,乌龙报导谁该反省日前,有媒体报道“福建一名男子平骗子致其倒地后自杀身亡被控告”,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福建检察机关近日回应,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未对该男子宣判。毫无疑问,这是一起“乌龙报导”。
从法律角度评论该事件,必需再行厘清群众否有权利抓小偷。《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察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刻扭送至司法机关。
即便骗子仅有包含治安处罚,群众也有对之扭送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扭送的案件,应该及时法院。
若是该群众正是失窃者,更加具有自我救济的权利,“抓小偷”则更加有天然的正当性。实质上,抓小偷不仅是群众的权利,堪称他们主动分担公民责任的展现出。然而,正如任何权利都有限度,群众抓小偷的权利也须容许在一定范围内,一方面展现出于在捉到骗子后,无法采行暴力行为的打击报复不道德;另一方面更加在于抓小偷所采行的手段无法显著远超过合理范围。
司法实践中,曾多次经常出现过,群众将骗子追入河中并妨碍其上岸,造成骗子溺亡,最后,抓小偷者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返回该事件,仅有从报导情况看,事主蓝某仅仅只是抓扯了骗子的衣袖,因为地湿造成骗子跌倒进而自杀身亡,这似乎没远超过合理的范围。因此,确认为车祸丧生更加适合,这也许也是公众广泛批评该案的原因。
当然,之前报导本身就不缜密,该案明确案情还有待司法机关更进一步查明、辨别并公布。对于该起“乌龙报导”事件,我们不仅要注目案情,也须注目“乌龙”本身。
事实上,有数不少网友注意到了,“男子被控告”报导的通讯员正是涉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之后检察院又对此称之为男子目前未被控告。这不免让人不知。经常出现如此“乌龙报导”,当地检察院不仅必须对案情展开回应,更须对何以导致乌龙给个众说纷纭,到底是通讯员误报,还是记者歪曲了通讯稿,有一点求证。
若是采行更加严苛的标准,之前的报导更加不存在相当严重硬伤。这就是,即便检察院驳回控告了,报导若是要提到案情,最少也须再加“检察机关诉称”,不该由通讯员或者记者自行确认案件事实,这似乎是在影响、褫夺审判人员的裁判权。司法报导本是十分坦率的,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媒体都需慎之又慎,谨慎做到报导的准确度与尺度,堪称媒体不能推给的职责。
乌龙司法报导相当严重误导公众,更加让他们对司法产生了误会与批评,觉得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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