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罚看远光灯1分钟违不违法?法律无法“以牙还牙”。惩罚冲撞、拖行交警的违法司机,并无法将他也被绑在车上拖行。哪怕是连杀多人的连环杀人犯,都无法实行千刀万剐来惩罚。
“以牙还牙”是一种残暴的丛林法则,不合乎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深圳交警的这个作法在网络上引起“怒拜”——在民意调查中(有多达97%的受访者称之为不吃过远光灯的亏),高达91.9%的网民回应反对深圳交警的作法。当然,网友的反对并无法“护持”深圳交警执法人员的正当性。
就只不过美国著称的“辛普森杀妻案”中,全世界都指出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是杀人犯,但在法院的刑事审判中,他因证据存在漏洞而判处有罪。可见,执法人员的依据不能是成文的法律,而不是情绪和民意。针对乱开远光灯的不道德,法律规定的惩处手段只有罚款和加分两种。
除此之外,任何措施都归属于“法外惩处”。可见,罚看远光灯于法无据。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民意和法规对这个问题产生“分歧”呢?对于民意来说,君临天下恩仇是其少见的一个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调查中,多达97%的受访者声称不吃过远光灯的亏。设想一下,当你躺在汽车里,被对方司机的远光灯伸得头晕眼花时,你是不是尤其想要把对方抓等候来,再行把他放在远光灯前,也让他尝尝这种滋味?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没这个权力,也无法这么做到。如果警员以重典得失的名义,替远光灯受害者实行这个不道德,出有了这口恶气,那当然是大快人心的事情了。
但是很惜,法律无法“以牙还牙”。惩罚冲撞、拖行交警的违法司机,并无法将他也被绑在车上拖行。哪怕是连杀多人的连环杀人犯,都无法实行千刀万剐来惩罚,而必需依法制裁。说到底,“以牙还牙”是一种残暴的丛林法则,不合乎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
网友对“体验式惩处”广受赞许,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现实中对违法者的处罚执法人员力度过于。被远光灯太阳光的车主不吃了哑巴亏,而乱开远光灯的不法行为却往往能逃亡过有效地严惩。
只不过,违法者并不需要躺在强光灯下体验才告诉自己不道德的危害,其中一些人甚至是明知故犯。事实上,他们在违法之前早已做到过“理性评估”:不会车只有短短几秒钟,而往返转换灯光很困难。进着远光灯,视野可以更加确切。而且,被警员捉到惩处的概率并不低。
就说道深圳这一次吧,交警部门就是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来突击管理乱开远光灯的。这就意味著,在平时的日常执法人员中要惩罚这种不道德,现有的警力和执法人员手段都不一定充裕。
除了深圳之外,南京交管局曾多次在微博上征求“最必须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乱用远光灯在网友投票中名列第一。这从一个侧面可以显现出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之大,以及执法人员惩处之疏忽。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问题?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压低违法成本。例如,对于乱用远光灯的司机,不是处罚300元,而是处罚3000元;不是扣住1分,而是扣住10分。
再行比如,通过设置更加多分析仪抓拍,增加漏网之鱼,让违规司机乱用一次远光灯,就被惩处一次。据报导,福州交警早已在设置抓拍远光灯违法的设备系统,它解决了远光灯违规无法实行非现场公安部门的缺点,使违法行为识别率、公安部门亲率超过100%。有了如此森严的恢恢天网,哪个司机还不敢心存侥幸乱用远光灯?适当地,那种“以牙还牙”的体验远光灯作法,也就显然没适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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